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平衡与利益博弈
2026年03月02日
一、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平衡与利益博弈
利益平衡理论是针对概念法学与分析实证法学固有弊端而产生的一种法律方法。立法层面的利益平衡体现在“通过立法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各种利益的一般性规则,来确认什么样的利益应当被视为是值得保护的利益,对利益予以保障的范围和限度应当是什么以及对各种主张和要求又应当赋予何种相应的位序”。[29]司法层面的利益平衡体现在“法官不仅仅在法律规则的框架内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判断,而且还应在法律规则出现漏洞的地方构建新的法律规则,以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换言之,法官不仅应当运用一些法律命令,而且他还必须保护那些立法者认为值得保护的一般利益”。[30]
重整制度中的利益平衡一方面体现在重整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则的设计上,即诸如重整计划的提出主体、重整计划的内容、重整计划应当满足的实质标准、重整计划磋商的规则和模式等;另一方面体现在司法活动对重整活动的监督和调整上,法院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重整计划中的各方利益进行衡量判断,并作出正常批准、强制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裁决,矫正重整计划可能对重整目标的背离。(https://www.daowen.com)
重整计划是为了重整目标而在各方个体利益以及整体利益之间作出的一种公正或合理的妥协。但无论是利己的还是利他的,理性人在最大化偏好时,需要相互合作,而合作中又存在冲突。[31]从重整计划的静态层面(如计划的内容)及动态层面(如计划的制订、表决和批准)都体现出债权人、债务人、重组方等关系人之间的博弈,博弈的焦点集中在关系人在重整中可以获得的收益分配上。[32]这一利益博弈过程发生在破产重整法律框架和司法权力指导监督之下,因此,重整计划既是当事人基于私法意思自治而达成的协商妥协结果,也是国家公权力适度干预、平衡债权人权益最大化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