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确认
破产债权的确认,是指人民法院对经过申报或者依法无须申报的,已经审查、核查的债权,依法裁定确认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裁判确认的一项程序。[46]经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核查后的破产债权,还须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取得最终的法律效力。
(一)破产债权的确认方式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为债权确认的法定机关,其对破产债权的确认方式分为两种:一是形式确认,即经管理人调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债务人和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确认。这种确认只涉及对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审查意见的认可,除非存在明显的错误或违法情形,人民法院的确认程序不涉及实质审查内容。二是实质确认,即对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破产债权,通过诉讼等方式予以实质审查后进行确认,这实质上属于异议债权救济程序的范畴。
(二)破产债权确认的内容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确认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申报债权的事实是否成立;债权依其性质能否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债权的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担保物价款预计是否足以清偿担保债权,可能清偿的数额;债权尚不能确定或存有争议者,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以及其代表的债权数额等。[47](https://www.daowen.com)
(三)破产债权确认的效力
依法申报债权的主体才能参与破产程序并行使法律规定的相关权利。[48]债权申报的事实仅能使债权人获得参与破产程序的部分权利和资格,破产债权确认之后,债权人方可享有破产程序中的表决权、分配权等权利。因此,破产债权经确认的效力,一方面表现为权利资格的取得,另一方面体现为债权强制执行效力的生成。
首先,破产债权确认后,债权人享有参与债权人会议并行使“完全”表决权等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在实务中,临时债权额的确定上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争议,尚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其次,破产债权确认是债权人分配权的依据。破产程序是债务的集中清偿程序,只有确定享有破产债权的主体才能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债权申报只是债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对于已申报债权并不当然取得参与破产程序权以及破产分配权”,是否参与分配还需对申报的债权进行调查和确认。[49]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破产债权的确认还将影响重整计划草案中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等内容的最终确定。
最后,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破产债权后,该债权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主流观点认为,虽然我国破产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其便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50]比较法上,《德国支付不能法》第178条第3款亦直接规定,就所确认的债权而言,登入债权表对管理人和全体债权人具有与确定该判决同一的效力。[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