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

第九章 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

重整计划是整个重整程序的核心,重整计划的好坏将直接影响重整工作的推进和结果。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批准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正常批准,即人民法院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批准;二是强制批准,即虽然部分表决组未表决通过,但在一定条件下人民法院仍以裁定方式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本书第八章中已对重整计划的正常批准进行了论述,本章重点关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内容。(https://www.daowen.com)

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又被简称为“强裁”,是指对于部分表决组未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在企业有重整希望,重整计划草案又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最早采用强裁制度的为美国破产法。美国法学界形象地把这种批准称为“cram down”,即重整计划草案是“被硬塞进反对者的喉咙”。[1]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部分表决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就未能达成共识的问题再次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行表决一次,如果表决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提请法院批准。如果再行表决仍未通过或其拒绝再次表决的,则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借助法院对相关法律关系及当事人利益进行的一种强制调整,是法院审判权的延伸,充分体现了司法权力对重整计划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