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设立管理人报酬保障制度

五、推动设立 管理人报酬保障制度

在实践中,由于破产企业没有财产或者全部财产已经被设定担保,导致管理人难以从企业财产中获得报酬,进而制约破产审判工作顺利推进。可以说,推动建立管理人报酬保障制度是今后破产审判机制完善的重点之一。[22]在重庆市,大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主城区法院,积极与同级政府协调,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初步设立了破产案件专项资金。例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早在2013年就由区政府出资50万元设立破产清算扶助基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争取到区政府200万元的破产处置专项资金;江津区人民法院建立了800万元的破产案件财政周转性专项处置基金。远郊区县人民法院如垫江区人民法院争取到政府50万元破产资金,忠县人民法院设立了200万元破产工作基金。

在法院人财物收归市级统管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积极从全市层面对破产专项资金进行协调。2016年年初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已建立的“府院协调”机制,协调市政府专门印发会议纪要,将安排筹措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经费作为“府院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之一。2017年4月重庆市政府明确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兜底解决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工作费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将继续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力争早日建立覆盖全市的管理人报酬保障制度。

【注释】

[1]参见李曙光:《破产法的转型:李曙光破产法文选》,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11页。

[2]参见耿云卿:《破产法释义》(第4版),台北,五南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254页。

[3]参见[德]莱因哈德·波克:《德国破产法导论》(第6版),王艳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0~31页。

[4]参见韩长印主编:《破产法学》(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3页。

[5]参见张军:《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https://www.daowen.com)

[6][美]查尔斯·J.泰步:《美国破产法新论》(第3版),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93页。

[7]在全国范围内,已有越来越多的城市,诸如广州、温州、无锡、济南等地成立市级破产管理人协会,河北省还成立了省级的破产管理人协会。参见陈夏红:《成立全国破产管理人协会刻不容缓》,载《法制日报》2016年8月17日,第12版。2018年6月27日在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民政局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筹建的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正式成立,重庆市司法局为协会业务主管单位

[8]重庆主城共有9区,分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由于主城9区之间的地域交叉、经济联系紧密,因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时,允许主城9区的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同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故编入上述两家法院管理人名册的主城区管理人可以在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执业。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81页。

[10]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

[11]参见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清算与再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页。

[12]参见王欣新:《破产法》(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0页。

[13]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14]参见邹海林:《破产法:程序理念与制度结构解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70页。

[15]江苏省南京市某人大代表因严重妨碍破产清算工作,拒不配合法院、管理人相关工作,被司法拘留。参见《人大代表妨碍破产清算工作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同意法院予以拘留》,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2月15日,第1版。

[16]关于广义破产财产和狭义破产财产的区分,参见李曙光:《略伦新破产法第30条中的债务人财产制度》,载李曙光:《破产法的转型:李曙光破产法文选》,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12~113页。

[1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47页。

[18]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取管理办法(实行)》第30条。

[19]参见黄建东、吴艳:《探索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建立即制度构建——以金陵管理人援助基金会为参照》,中国破产法论坛·破产法市场化实施的配套法律制度专题研讨会论文,温州,2018年4月21日,第310~314页。

[20]为保证评分的公平公开,该办法附有《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评分细则》,其中专业水准18分、从业经验58分、机构规模20分、初步报价4分,满分共计100分。

[21]参见杜军:《管理人制度完善的路径与思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解读(一)》,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3月21日,第7版。

[22]参见杜军:《管理人制度完善的路径与思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解读(一)》,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3月21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