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管及会议安保
(一)接管破产企业过程中的府院协调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接到法院的指定决定后,应立即着手拟定接管计划,及时做好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准备。在实务中,出现了有的债务人消极抵制甚至制造各种障碍阻挠管理人接管的事例。该问题的处理方法在本书“管理人”一章中已有所提及,但更多是通过完善破产法来解决。对于债务人拒绝履行配合接管的有关法律义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时,管理人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有观点认为,管理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已成为债务人财产及有关资料在法律意义上的有权管理者,管理人可以通过解除拒不配合接管的债务人工作人员的有关职务给予相应制裁。同时,债务人有关责任人员拒不配合接管妨碍管理人行使其法定管理职责的,可以援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即以有关责任人员存在“扰乱企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为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立案,要求对有关行为予以相应制裁。同时,债务人拒绝履行配合接管的有关法律义务,具有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性质,如果情节严重,则构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对于上述观点是否成立仍存在分歧和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就此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部分地区公安机关在实务中对上述观点也不尽认同,尚需破产审理法院与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协调沟通,结合具体案件案情,准确适用法律,以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顺利实施接管破产企业工作。
(二)债权人会议中有关工作的协调联动
债权人会议中,由于债权人组成结构相对复杂,个别乃至部分债权人对于债权申报认定工作存有异议且情绪激动,可能会在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哄闹会场,影响会议正常召开。为维护正常的会议秩序,保证参加会议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管理人工作人员及其他债权人代表的人身安全,法院一般会调派司法警察维护现场秩序,管理人也会视情况及有关条件组织安保人员在法院指导下配合维护现场秩序。但从维持正常治安秩序及保证社会稳定角度出发,管理人一般会在会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向会议所在地派出所报备有关会议情况,并在必要时通过法院协调公安机关派警到场维持会议现场及周边秩序,防控不稳定因素。故对于公安机关就债权人会议会场内外正常秩序的维护,也应当是府院之间特别是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