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件类型

二、案件类型

4.受移送法院破产审判部门在“执转破”案件审查受理阶段,发现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进行简化审理:

(1)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明晰的;

(2)债务人资产总价值不高、债权人人数较少的;

(3)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存在大额财产隐匿情形的;

(4)执行程序中已经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

(5)执行阶段已穷尽相关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6)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一致同意简化审理的;

(7)其他适合简化审理的情形。(https://www.daowen.com)

中级人民法院将未决定简化审理的“执转破”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简化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简化审理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管理人,并告知其他相关人员。

5.下列“执转破”案件,原则上不适宜简化审理:

(1)存在重大信访维稳风险的;

(2)裁定破产重整的;

(3)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

(4)其他不宜简化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