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沈阳特种 环保设备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请示的答复》

(2013年4月25日 〔2013〕民二他字第8号)(https://www.daowen.com)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辽民二他字1号《关于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和形成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思,体现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自主性机构,原则上只有债权已经确定的债权人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法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在债权确定前一般不享有表决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虽然对整体债权存在争议,但对其中部分内容无异议,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各方无异议的部分先行临时确定债权额,债权人可就该无异议部分的债权行使表决权。对于诉讼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依法将其分配额提存。

另外,请你院加快对争议债权案件的审理,以尽快确定债权,避免对隐形债权人权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