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典型意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公司债违约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选择同行业企业作为重整方是本案迅速重整成功的关键。超日公司若要恢复上市、避免破产清算,必须在2014年内重整成功、扭亏为盈,这意味着重整工作的有效时间最多半年。而超日公司负债规模大、资产情况复杂,还涉及6万多位股民及大量海外资产,重整难度较大,因此,引入同行业有实力的重组方是较优选择,经过公开征集投资人,最终确定由同行业的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等作为重整方。引入同行业投资人可以加快推进重整进程,还可以解决企业现有员工的就业问题,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基于此,超日公司迅速恢复生产并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实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