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的接管
在破产程序的结构安排和程序推进上,我国破产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奉行管理人中心主义,即“破产程序的事务性工作通过管理人来进行,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依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接管、清理、保管、运营以及必要的处分”。[18]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应根据债务人的经营性质以及具体状况全面接管和清理债务人财产,进而以此为基础确定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一)债务人财产的接管程序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应当及时与法院和债务人沟通确定接管债务人企业的计划和方案。对债务人财产的接管属于管理人整体接管债务人企业的一部分,在程序时点上与管理人对债务人营业、印章和财务资料等的接管同步进行。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确定了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的职责,这属于法律对债务人财产接管的直接规定。
在法律效力上,债务人财产的接管实质上是债务人企业控制权的移转,即企业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控制权由债务人移交至管理人。在此意义上,接管程序可以理解为“管理人取得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概括的占有与控制”。[19]因此,债务人财产接管程序的主体既包括作为接收人和未来控制者的破产管理人,也包括作为移交人和财产所有人的债务人企业,还应包括作为监督者和协调者的人民法院以及依法负有财产交付义务的第三人。
在具体的接管程序上,管理人应首先制定债务人财产接管方案,组建财产接管人员团队,明确职责分工,确定接管的具体时间、步骤、内容和文档资料等。之后,管理人应在向债务人了解企业财产状况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财物管理人员办理债务人财产移交手续,制作财产交接清单和移交笔录,必要时还可请求人民法院到场监督协调财产接管流程。债务人财产由第三人占有、保管或者未予交付的,管理人应通知该第三人直接向管理人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如果债务人、第三人等拒绝配合管理人进行债务人财产接管工作的,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相关情况,并采取措施推动债务人财产接管进程。需要指出的是,债务人财产的接管只是债务人财产清理和确认的初步程序,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管理人还应在调查和审核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这些财产中是否包含除外财产,以及是否仍存在需予以追收的其他债务人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的接管措施(https://www.daowen.com)
为确定债务人财产的客观状况,管理人除需要从债务人相关责任人员处了解企业财产状况外,还需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措施调查和接收债务人财产。具体而言,在破产程序中通常采取的债务人财产接管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财产状况调查措施,包括检查核对债务人账面资产与实物财产的对应情况,财产权利是否存在限制等法律障碍;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涉及诉讼、执行以及司法保全措施的相关情况;核查是否存在债务人有关人员隐匿财产或非法转移、处分财产行为,债务人股东出资情况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况等。
第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全面梳理债务人涉及诉讼保全和执行保全的案件情况,制作工作台账,并及时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发送告知函和解除保全措施申请,必要时还可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协调中止执行和解除保全等相关事宜。
第三,及时采取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即对于被债务人有关人员或第三人侵占或存在转移风险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应及时查清情况,并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采取债务人财产专项审计和评估措施,即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价值较大或价值难以确定的不动产、特殊动产或者无形财产,在人民法院许可后,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和评估机构确定相关财产的价值。“财产的估算越接近破产财产可能在市场上变现的价值,破产程序的路径选择就会越合理,破产利害关系人对破产程序可能带来的收益之预期也更准确”。[20]因此,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选聘专业机构对债务人财产价值进行估算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管理人在通过上述措施完成债务人财产接管后,应形成工作文档,并就债务人财产的总体状况以及存在的特殊问题形成书面的财产状况报告,提交人民法院备案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