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方式创新会议形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交易的进一步活跃,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数量呈现逐年增长态势。以前的破产企业,一般而言,债权人不过几十人,而今的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却动辄上千人,这无疑给法院顺利召开债权人会议提出了新的挑战。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大力开展法院信息化建设,重庆法院积极践行“互联网+”思维,探索在审理中运用手机短信、微博微信、专题网站等科技化方式,并适时利用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例如,“重庆钢铁破产重整案”中,不仅涉及2700余名债权人和上万名职工,还涉及17万余名中小股东,巨大的维稳压力和对会议组织能力的考验,是案件审理中所必须面对的问题。经过深入考察论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决定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这一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并依法设置网络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程序事项等,创新推出债权人问答环节,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权利。
虽然这是重庆法院利用网络召开债权人会议的首例案件,但从两次全网络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实际效果来看,这种方式极大地减少了债权人参加会议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参会及行使表决权,因而提高了债权人参会的意愿,也提高了实际的表决效率。据网站平台公司透露,“重庆钢铁破产重整案”是目前为止利用该平台的案件中涉案债权额最大的案件,也是通过率最高的案件。
重庆法院以“重庆钢铁破产重整案”为契机,积极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鼓励和规范通过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在该案之后,“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案”“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嘉恩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案件均利用网络方式召开了债权人会议。与此同时,网络债权人会议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展,一些中小微企业债权人会议开始利用网络方式召开,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注释】
[1]参见王欣新:《破产法》(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2页。
[2]同上书,第203~204页。
[3]参见王欣新:《破产法》(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4页。
[4]同上书,第205页。
[5]参见韩传华:《企业破产法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23页。
[6]参见王卫国:《破产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9页。
[7]参见韩长印主编:《破产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页。
[8]参见王欣新:《破产法》(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7页。
[9]参见王欣新:《破产法》(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5页。(https://www.daowen.com)
[10]参见《破产法规定》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11]参见范健、王建文:《破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9~190页。
[12]参见王欣新:《破产法》(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6页。
[13]参见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19页。
[14]参见徐根才:《破产法实践指南》(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49页。
[15]参见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36~337页。
[16]参见罗书臻:《以信息化开拓破产案件审判新局面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2日,第2版。
[17]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破产案件审理与破产清算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7页。
[18]参见韩长印主编:《破产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4页。
[19]参见郭毅敏主编:《企业破产与重整案件法律适用关键词与典型案例指导》,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15页。
[20]参见丁海湖、李欣婷:《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若干司法实务问题探讨》,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3期。
[21]据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50家上市公司中有21家公司采取了“债转股”方式进行偿债,占全部上市公司的42%,非上市公司中也不乏如广东佛山的焕发排栅、浙江杭州的南望集团、云南昆明的聚仁兴橡胶等。
[22]该案入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参见徐阳光主编:《中国破产审判的司法进路与裁判思维》,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5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