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质企业重整审查

五、特殊性质 企业重整审查

11.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应取得对债务人履行出资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且企业员工已经妥善安置或制定切实可行的员工安置方案。

债权人申请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重整的,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前应及时向对债务人履行出资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说明股东、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12.申请上市公司重整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