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受偿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

(1)有财产担保金额债权,根据抵押物物业所在的不同组团,分为延长还款期、延长还款期与可转换的实物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获得全额清偿。

延长还款期方式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以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本金为基数,前三年按年利率2%计息,第四年按五年以上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计息,第五年按五年以上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计息,第六年进行利息补足,使延长还款期六年中的每年利率均达到五年以上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利息支付方式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每满一年支付当期利息。

可转换的实物分配方式为:如债务人未就对抵押物所在整体物业组团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进行清偿或清偿比例在20%(含本数)以下,则对组团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在书面报告法院后,以不低于重整评估价值作为实物分配价值,将该组团分配给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债务人已就对组团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清偿比例超过20%,则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需同债务人协商一致,在书面报告法院后,将偿债方案变更为实物分配。

(2)有财产担保民间债权

采用实物分配的方式进行全额清偿,以“新天泽系”两处在建工程续建完工达到销售条件的资产进行实物分配,实物资产与债权金额之间存在差额的部分以现金补足。自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房产综合验收并达到房产交付及权证办理条件;自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一年半内,完成差额部分现金补足工作

(3)工程款优先权

与有财产担保民间债权受偿方案一致。(https://www.daowen.com)

2.职工债权

自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一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完毕。

3.税款债权

与职工债权受偿方案一致。

4.普通债权

(1)金额为32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与有财产担保民间债权、工程款优先权受偿方案一致。

(2)金额为32万元以下普通债权,自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一年半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