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典型意义

(三)典型意义

“浙江玻璃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系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在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未获通过的情况下,及时由重整转入清算的案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所有重大事项均在充分考虑破产企业的行业状况、商业风险等市场因素的基础上,经由债权人会议依法表决。对于债权人会议否决的事项,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均未采取强制批准措施。此外,浙江玻璃及其关联公司在破产中维持正常生产,使大部分职工保持了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