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及债权人会议
2026年03月02日
六、债权申报及债权人会议
23.简化审理的“执转破”案件,债权申报期限为三十日,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2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受合议庭委托,承办法官可单独主持债权人会议。
25.人民法院应当督促、指导管理人尽快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可合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简化审理的“执转破”案件,一般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一并提交表决。(https://www.daowen.com)
26.简化审理的“执转破”案件,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书面或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可通过邮寄信件、电子邮件或网络平台等方式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27.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