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筹备工作
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应当在法院的指导下,协助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编制债权表和撰写报告
管理人需要准备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1)根据前期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和申报债权登记表,编制债权表,以供利害关系人查阅;(2)根据前期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状况,制作包含财产状况报告在内的财产管理方案;(3)撰写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在债权人会议上向各债权人报告并接受询问;(4)制定债权人会议议程和安保预案。
(二)会场的确定
会场的确定随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方式而有所不同,从总体上来讲,应选择与债权人人数匹配、实用性强、能确保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的会场。先要根据案件中债权人的特点确定会议的具体形式。如果采用现场会议或“现场+网络”的会议形式,要事先预估现场参会人数,然后选择合适的会场。即使是采用网络会议形式,也要选择有利于网络直播的场所。该部分内容将在下文专节详述。
(三)会议通知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3条的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如何通知已知的债权人,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实务中的做法也不尽一致。通常在公告的同时,对住址明确的债权人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从管理人勤勉尽责的履行义务角度考虑,除统一发布公告外,还应当辅以书面或电话、微信、短信通知。管理人以邮寄、公告方式发出通知的,宜进一步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确定是否收到通知,以免遗漏了债权。鉴于当前微信等通信工具的广泛应用,管理人可以设立微信公众号并将二维码放置在公告栏或债权申报现场。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管理人应当告知债权人加入该微信公众号,并以此作为通知和发布与债权人有关的信息渠道之一。此外,还应通知债务人职工和工会代表参会。管理人还应准备会议须知、主持词、事项表决票、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推荐表、会议签到表、坐席号牌等。
(四)确定并通知列席人员
为了加强与债权人的沟通,回答问询,债权人会议还可以根据会议需要通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债务人的出资代表,破产财产的评估、审计人员等到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确定后,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发出通知。
(五)会场布置与签到
我国《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会场如何布置均未规定。在实践中,会议会场一般需要设置主席台、管理人坐席区、债务人代表坐席区、债权人坐席区、列席人员坐席区等区域。会场主席台上方一般悬挂或显示“××公司债权人会议”字样的会标,主席台设合议庭成员席位,主席台右侧设管理人席位、左侧设债务人席位、对面设债权人及列席人员席位。债权人坐席区最好区分为有表决权的坐席区和无表决权的坐席区,以方便统票、计票。
会场工作人员的组织安排是会议筹备极重要的内容。为了确保工作的有条不紊,最好按照职责分工对会场工作人员予以分组。根据具体情况,可将人员分为会场布置组、签到组、监票计票组、录音录像组、安全保卫组、舆情引导组和后勤保障组等,由各组人员分别负责会议召开期间的具体事务。另外,会场中还应准备签到台、投票箱、音响设备、拍摄设备等。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要统计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因此,管理人还应在会场的入口处设置“签到处”并根据债权人的人数安排工作人员,以保证债权人及时通过身份核对签到入场。管理人应在会议前设置“签到组”,签到组一组至少3人,其中一人负责核对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身份,核对身份无误后,由第二人监督已经核对身份无误的债权人在签到表上本人序号栏内签字,以证明该债权人参加了会议,由第三人发放会议文件资料和坐席号,也可以发放具有编号的债权人会议证。[14]会场门口也要设置工作人员,审核坐席号或会议证后方可允许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