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的成因
2026年03月02日
二、“执行难”的成因
“执行难”已成为一种普遍社会现象,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十分繁杂。既有法治文化氛围欠佳、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等外部宏观因素,也有执行制度缺位不畅、执行落实力度不够、人员素质不到位等内部微观因素;既有制度、程序、环境等客观原因,也有不够重视、不够尽力等主观原因。[8]“基本解决执行难”就是要通过完善程序、变革机制和建设制度等一系列措施,补齐执行工作“短板”,为最终解决“基本解决执行难”,实现“纸上权利”转化为实质财产打好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有四个方面:“一是使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二是执行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三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四是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