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典型意义

(三)典型意义

“山东海龙重整案”维持了上市公司的主业不变、产品不变、没有进行资产置换、没有停产半停产,实现了企业就地重生、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如果以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普遍采用的将上市公司全部资产进行处置,重新注入新的经营性资产的方式重整,则可能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比例会很低,另一方面山东海龙的主业和优质资源无法得以保留,影响近万名公司职工就业以及债权人和中小股民的利益。“山东海龙重整案”中采取了保留公司的全部有效经营性资产,通过保障债权人获得不少于破产清算的清偿,清理其全部债务。该模式使该公司的主业和优质资源得以保留,且公司职工就业基本未受影响,债权人和中小股民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股东、职工、债权人、重整投资人、政府等实现多方共赢,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