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与拯救困境企业
破产法律制度的价值,不仅在于通过破产清算,处置企业资产、公平清偿债务、让企业退出市场,更重要的价值在于通过重整、和解程序,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使其摆脱财务困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获生产经营能力。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制度,反映了破产法律制度注重预防和挽救的理念,为拯救困境企业提供了制度保障。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达成和解,从中享受部分债务的免除、分期或延期偿还债务进而避免最终破产清算的益处;破产重整程序可以在债务人企业出现不能清偿的危险之时及时开始挽救程序,并且允许债务人在出现经营或者财务危机时主动寻求破产保护和挽救,避免“病入膏肓”之后破产清算程序的被迫适用。[10]
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虽然提供了企业救治和退出的法律途径,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问题和困难的存在,破产法律制度的功能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很多应当通过破产程序救治的企业没有及时得到救治,应当通过破产清算及时退出的企业迟迟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破产审判工作仍面临较多的困难,破产法律制度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这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企业和社会公众仍对破产存在认识偏差,破产审判在服务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二是破产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健全,人民法院处置“僵尸企业”的制度体系有待改进;三是重清算、轻重整的观念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扭转,破产重整制度的拯救价值未得到充分彰显;四是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考评机制、淘汰制度尚不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体系亟待完善;五是破产费用保障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三无”企业破产面临现实“瓶颈”;六是“执转破”工作机制有待完善,通过破产化解“执行难”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11]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作用的自然结果。我国企业破产率目前还不到万分之一,破产法律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的功能还远远没有发挥。因此,要着力完善完全市场化的企业破产制度,使我国市场经济主体救治制度和退出机制真正建立起来,让破产法真正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