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批准与权利救济

三、强制批准与权利救济

破产重整计划随着债权人的权益牺牲,债权人往往需要作出包括削债、延期清偿、强制置换股权、停止行使担保物权等在内的多项实体权益让渡来支持困难企业重整。[21]但对涉及债权人重大利益调整事项,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强制裁定批准后即生效,债权人并没有任何救济手段。这对于权益受到实质损害的债权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对于那些反对强裁而权益又受到实质影响的债权人,笔者认为立法上应予以完善相应的救济途径。

第一,赋予债权人对强裁制度提起复议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6条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上述规定虽系针对人民法院强制裁定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时债权人的救济,但对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也有借鉴意义。

第二,修正重整计划后提交人民法院重新裁定。江西赛维重整计划的强裁虽遭受匪议,但之后江西赛维就重整计划进行修改却可谓开创了实践先河,为其他重整提供了实践范本。2015年江西赛维经法院强裁的重整计划受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影响而终止。[22]之后,管理人经人民法院同意决定继续重整,并最终通过了新的重整计划。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

【注释】

[1]参见武卓:《我国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完善路径》,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2]参见齐明:《中国破产法原理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65页。

[3]参见韩长印:《企业破产立法的公共政策构成》,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9页。

[4]参见王欣新:《论破产法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载《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6期。

[5]参见江顺心:《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强行批准的原则及限制》,载《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6]参见王磊、张营营:《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完善路径探析——社会本位下债权人利益的衡平保护为视角》,载《山东审判》2013年第2期。

[7]参见霍敏主编:《破产审判前沿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77页。

[8]参见王欣新:《破产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5页。

[9]参见李永军:《破产法:理论与规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73页。(https://www.daowen.com)

[10]参见高丝敏:《重整计划强裁规则的误读与重释》,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

[11]重整清偿率仅仅相对于模拟破产清偿率象征性地提高几个百分点,如ST宝硕从10.12%到13.28%,ST沧化从9.09%到14.38%。参见贾纯:《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1期。

[12]刘敏、池伟宏:《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实务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10期。

[13]如在“天颐科技破产重整案”中,重整计划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为:将除控股股东以外的所有非流通股股东所持660.4万股股票以每股1元价格让渡给重组方,对处于同一优先顺序的控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采取了区别对待,显然有违反公平对待原则。参见陈义华:《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之检讨——由“天颐科技破产重整案”引发的思考》,载《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

[1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破产立法指南》第4章重整第23条、第24条、第25条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应当附带提供的信息,以供各国在进行破产立法是参考适用。《美国破产法》第11章规定了首次信息披露义务,在第1125条、第2004条也有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参见王欣新:《重整制度理论与实务新论》,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11期。

[15]参见张海征、王欣新:《论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制度之完善》,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16]参见张俊:《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标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1页。

[17]参见宋晓明、张勇健、赵柯:《〈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1期。

[18]参见王欣新、宋玉霞:《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法律问题研究》,载《江汉论坛》2014年第10期。

[19]参见王欣新、宋玉霞:《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法律问题研究》,载《江汉论坛》2014年第10期。

[20]参见[美]大卫·G.爱泼斯坦等:《美国破产法》,韩长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7页。

[21]参见于春露、卜祥瑞:《一场破产强裁大案给银行业带来的启示》,载《中国银行业》2017年第4期。

[22]2017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在关于上市公司配套融资的定价基准日、配套融资规模上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面均作出了调整。这项政策变动对2016年江西赛维重整计划中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构成影响,鉴于此,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