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过剩产能实现资源配置市场化

二、处置过剩产能实现资源配置市场化

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任务是“三去一降一补”,用经济学语言来说,就是实现资源的有效再配置,通过市场竞争使有效的资源从效益低的、供过于求的企业和部门流出来,流到效益比较高的供不应求的部门去。[14]破产法律制度是实现市场化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三大程序。虽然在具体制度以及程序的设计上有所不同,但三种制度在客观上都具有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对于实现将产能过剩企业占有的市场资源向需求侧的彻底转移都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只是在完成资源配置的途径和方法上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程序主要通过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变价、分配,实现对破产企业现有资源的重新配置;其中,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集中体现了破产法保障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效用。破产程序中对于“僵尸企业”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破产财产的处置是在一套完备的法律程序下进行的,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全程监督,程序的公开公平有利于实现破产财产处置的市场价值最大化,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破产清算通过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后注销企业,最终把产能过剩企业占用的资源盘活,让这部分资源重新流入市场。(https://www.daowen.com)

破产和解及破产重整主要是通过对债务人企业的营业重组和债务清理,盘活困境企业现有资源,使之继续发挥社会效用。[15]重整制度作为我国《企业破产法》引进的一项新制度,本身就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破产法的市场化导向。企业重整,本质上是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围绕重整计划的提出、协商所进行的市场化谈判和利益协调过程,具有鲜明的市场化属性,能够最大限度地促使债务人企业占有的资源按照市场需求进行重新配置,实现存量资本的有效利用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破产和解,充分体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思自治,通过和解协议,或减免债务,或延期清偿,完成对债务人企业的挽救,实现债务人企业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