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情况
2026年03月02日
(三)债务人自行
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情况
2016年9月1日“新天泽系”以债务人已基本完成重整的前期基础工作,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负责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有利于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为由,请求法院批准重整期间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随后,管理人向法院提交报告,认为债务人对公司运营情况及市场行情的了解更具优势,符合自主经营的条件,并拟定了《自行管理期间管理人与债务人职责划分的通知》《自行管理期间管理人监管方案》。江北区法院审查后认为,“新天泽系”在裁定重整之前已经聘请了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进行自救,管理人已就自行管理期间的职责划分及监督管理工作制订了相关工作方案,具备自行管理的基础条件。“新天泽系”熟悉自身的财产、业务及债权债务情况,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有利于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和提高企业再建的效率,有利于债务重整和资产重组工作的推进。2016年11月23日江北区法院准许3家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责令“新天泽系”及其相关负责人在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接受法院及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人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于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债务人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法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