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审查

三、破产债权的审查

破产债权申报完成后,应首先由管理人对债权申报资料登记造册,通过适当措施调查核实债权性质与内容,形成初步意见后编制债权表,并妥善保管债权审查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以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在管理人中心主义模式下,管理人对已申报债权的登记、审查和初步确认程序,在整个破产债权核查制度中无疑居于基础地位。

(一)破产债权审查的内容

概言之,破产债权的审查就是由法定主体对债权人申报之破产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属性归类等进行调查核实的程序。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负责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初步审查后的债权予以核查。虽然两个审查主体在程序推进上存在先后之分,但在具体审查内容和节点上并无不同。

破产债权审查的基本内容主要涉及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类型判断三个层面。破产债权的真实性审查应围绕债权主体资格、债权形成依据、债权数额等具体问题展开。对债权主体资格的审核,针对申报人提供的主体资料、身份信息等证明文件可以采用形式审查方式,审查是否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至于债权人实质地位的确认,应当结合债权形成依据所反映的事实和信息进行判断。债权形成依据,是指债权债务所依存的实体法律关系以及作为承载法律关系内容的物质载体,包括合同书、公证文书、原始单据及凭证、往来函件、法律文书等。在形式类型上,可以将债权形成依据大致分为契约根据和执行依据两种,前者是指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及责任内容的法律事实根据,后者则是指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取得的具有债权确定和可执行性的法律事实。对债权申报数额真实性的审查,需要在前面两项审核结论的基础上,针对债权人主张的债权计算方式、具体构成以及范围等,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审核。在实务中,破产债权的真实性审查中的信息来源和判断方法如下所示。

(1)债权人提交的申报资料。申报破产债权的主体负有信息提供和举证义务,就其主张的债权形成情况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应证据。

(2)债务人移交的财务账簿资料。管理人应当将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资料与债务人制作的原始账簿记录予以对照,如二者存在差异则应进一步调查核实。

(3)审计意见。在破产程序中需要对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予以审计的情形下,独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也是辅助判断债权内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4)询问债务人的财务和会计责任人员。如果破产企业财务账簿资料缺失或真实性存疑,则管理人应就债权申报情况问询债务人企业中负有会计责任的人员,要求其就债权资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5)管理人的调查措施。对于欠缺债权形成依据的部分债权,管理人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主动调查核实,包括向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调查询问,要求申报债权的主体进行补充陈述说明等。

(6)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对管理人公开的债权申报信息或债权表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异议资料和相关说明,管理人应结合异议情况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综合判断申报债权的真实性问题。

破产债权的合法性审查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该债权本身应当属于合法权利。换言之,对应的债务不能是因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二是该债权属于受法律保护或可予司法救济的权利,如不存在消灭时效等抗辩事由或情形。在实务中,审查破产债权的合法性时,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

(1)合同效力问题。重点审查作为债权形成依据的民商事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如相关合同无效,则应告知债权人变更其所申报债权的内容。

(2)诉讼时效问题。如果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该债权已丧失司法救济的机会,故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予以确认。

(3)利息、欠缴税款滞纳金等计算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如果债权人申报时主张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利息的,不应予以确认。对于欠缴税款滞纳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44](https://www.daowen.com)

(4)关联关系债权的审查问题。如果债权申报人是与债务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存在共同控制关系的公司,则管理人应着重审查债务人与该债权人之间是否存在违法转移资产或逃避债务等情形。

破产债权性质和类别审查的目的主要是确定各债权间的顺位关系,并用以作为表决或清偿程序的依据。审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

(1)优先权问题,即该债权是否存在财产担保,是否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优先权类型等。

(2)劣后性问题,即审查判断诸如罚金、行政规费以及关联关系债权等特殊债权是否应当作为劣后债权,在普通债权清偿完毕后再行偿付。[45]《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指出:“……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3)债权类型的归入。一方面,按照破产法确定的债权清偿顺序,将申报的破产债权纳入相应顺位序列。另一方面,对同一顺位内部的债权,也应根据其性质和内容确定其具体种类,以便集中审查。

此外,对于职工债权等无须申报的债权,管理人还应主动进行调查审核并予以公示。

(二)破产债权的审查程序

按照程序推进的时间顺序,破产债权的审查程序可以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具体内容包括对债权申报以及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资料进行登记、初步分类和造册,制作债权审查相关的格式文档资料等。

2.形式审查阶段,主要应当对债权人主体资格、债权构成的形式要素及其依据、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等内容予以确定,同时还应针对形式审查中所发现的特殊问题列明审查要点,在后续程序中予以重点调查和确认。

3.实质审查阶段,即破产债权的调查审核程序,主要围绕已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展开调查,并形成管理人是否确认其为破产债权的审查意见。

4.归类汇总阶段,主要是将前期审查确认的债权按其内容和性质予以归类列示,并编制债权表。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对于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作出确认意见的债权,应当单独编制债权登记表,并说明未予审核的原因和理由。

5.债权人会议核查阶段,由债权人对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等资料进行核查,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管理人公示的债权初步确认情况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债权异议救济程序予以解决。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的债权,人民法院即可裁定确认,并将其作为破产财产分配或债权清偿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