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和解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在我国破产法中构成破产程序的独立阶段。破产申请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启动对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以清偿债务的请求。依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享有提出破产申请权利的人称为破产申请权人。我国破产法将当事人提起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这三个程序的申请统一规定于“破产申请”一章中。故而,破产和解申请的提出除例外规定外,还应遵循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

(一)申请主体

从世界各国的破产和解立法来看,债务人为申请主体是破产和解制度的应有之义,立法的差异性主要体现为债务人之外的主体能否成为申请主体、法院能否依职权强制启动和解程序。针对该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由此可见,在我国提出破产和解申请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债务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诸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股东均不得申请启动破产和解程序,人民法院也不得依职权强制启动破产和解程序。

其他主体之所以不能成为申请启动破产和解的主体,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第一,破产和解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不幸的债务人的利益,使其能够得以重生。债务人希望能通过和解来维持其经济主体资格,而债务人的事业有无维持的价值及可能,只有债务人自己最清楚,而其他利害关系人往往难以对此作出判断。第二,和解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破产清算,故应由拟通过和解挽救自己并避免破产的债务人提起,如果债务人没有和解的意愿,即使债权人或人民法院愿意启动破产和解程序,也达不到和解的目的。此外,债权人同意和解更多是因为和解能使其获得比破产清算更高的清偿率,而不是因为其真正关心债务人的事业有无维持的可能与价值。第三,从和解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来看,除可以免除部分债务、分期偿还外,最为重要的保障是债务人拿什么还债以及能否提供担保等,而这些都是需要债务人自身去承诺和履行的,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人民法院都无法替代。

(二)申请时间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由此可见,我国破产法中债务人申请破产和解的时间有两个:一是可以在发生破产原因时直接提出破产和解申请;二是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破产和解申请。

和解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债务人破产清算,但亦有尽快终结破产程序的目的。在申请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的情况下,由于此时破产清算程序尚未开始,申请和解的目的不可能是简化清算程序,更多是预防破产。而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才申请和解的,其目的更多是加快破产财产的分配,尽快终结破产程序。从破产和解申请的提出时间来看,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兼具预防破产和简化破产程序的双重目的。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在未有债权人申请其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以求通过和解程序请求债权人会议同意减免债务或缓期履行,从而使企业得到挽救和重生。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债务人则可以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这段时间内申请和解。而在破产宣告之后,债务人已被裁定宣告破产,此时即失去申请破产和解之资格,债务人除能够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全面和解而申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特定情形外,不能再申请和解。

值得注意的是,《破产法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具体情况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依照该规定,在人民法院破产宣告后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仍可申请和解。此规定使破产和解的设置目的得以扩张,还使破产和解在破产宣告后具有了改变破产结果的效力,有所不妥。对于破产和解的申请时间还是应当以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为准。为解决破产宣告后当事人的和解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这种和解的达成不受债务人是否被宣告破产的影响,其性质属一般的民事和解,[8]此种和解与严格意义上的破产和解存在一定差异。(https://www.daowen.com)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在提出破产和解申请时应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应提交相应的材料。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此外,我国《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根据上述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和解时除提供破产和解申请书及相关证据外,还需要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作为债务人表明与债权人进行和解的意思表示,债务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和解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破产和解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第一,破产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第二,申请目的,即申请开始破产和解程序;第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应列明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及企业希望通过破产和解继续经营的请求等情况;第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交的申请书还应载明的内容,包括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其中,债务人财产状况应简要列明财产即债务的总额、类别、现状等。对于有争议的债务,债务人应当单独列明争议数额、争议的原因、是否涉诉等事项。

破产和解申请中最核心的是和解协议草案。所谓和解协议草案,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供债权人会议讨论的具体和解方案。和解协议草案是和解程序继续进行的前提,也决定了和解能否成功。与重整计划相比,和解协议草案以减少债务为主要内容,不涉及债务人经营方案等内容。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未对和解协议草案的必备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和解协议草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资产及负债说明。和解协议草案应当客观介绍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和资产状况,包括债务总额多少、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普通债权的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债务人对外应收债权多少、资产现状如何等。上述情况的介绍能够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资产情况有所了解。

2.清偿债务的方案。包括应偿还的债务数额、减免债务的数额、偿还期限、方式等。和解协议草案需要详细分析如果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债权人能得到多少清偿,并将该清偿数额与破产清算中的清偿数额进行对比,以显示该和解协议能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使债权人获取更多的清偿。在偿还方式上可以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分期偿还,并明确每期偿还的数额和比例,除货币偿还外,还可以采取实物折价等其他多种方式进行偿还。

3.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或担保。这是和解协议草案中决定和解能否成功最关键的内容。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包括能确保破产和解实现的现有的或将来的财产,其中包括债务人的现有的企业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回收债务人应收账款、追讨对外投资收益、转让部分闲置资产、出租或发包厂房或设备等收入方案。[9]如果债务人已经取得担保作为和解条件的,应当将担保的性质、范围、担保的实施等在和解协议草案中载明。

在实践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和解协议草案中适当增加内容,但总体而言,债务人在提出具体和解协议草案时,既要考虑有利于企业今后进一步恢复和发展,又要考虑不能使债权人或者部分债权人利益受到不当损害。所以提出的和解条件应尽量使双方都能够接受。但在实践中,这一点是很难平衡的,所以要由债权人会议对草案进行讨论和磋商,并进行修改和补充。从债务人的角度来看,既然提出和解,就应当有实现和解的诚意。虽然和解协议草案一般不可能不经过修改就通过,但还是应当尽量照顾各方利益,尽量把条件订立得更合理、更公平,以避免和解协议草案讨论时间过长、修改地方过多,甚至因此导致和解协议草案不能通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