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议形式

二、会议形式

(一)现场会议

现场会议是出资人组会议的最传统、最基本的形式。会议召开方式与前文债权人的现场会议召开无实质区别,在此不作赘述。

(二)网络会议

对于一般的重整案件来说,是否采用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要视出资人人数的多少来确定,股东人数较多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可尝试采用这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虽然鼓励使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平台,但遗憾的是,该平台并没有单独设置“出资人组会议”通道,目前在实践中也尚未出现应用的实例。(https://www.daowen.com)

在实践中,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出资人组会议大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网络的形式进行。这种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会表决提供了便利,同时也解决了股东身份的认证问题,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具体来说,一是两个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主要着眼于为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服务,而缺少股东与管理人等有效互动的通道;二是参会的名称依然是“股东大会”,而非“出资人组会议”。为避免混淆,需要管理人在会议公告中予以特别说明。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该系统是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而设计的,与出资人组网络会议的需求并不完全契合。这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三)其他形式

不专门召开会议,只进行书面表决也是一种选择。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出资人的表决权,对于出资人人数很少的企业重整,经法院批准即可以采用只进行书面表决的形式。此种会议形式,国外已有立法例。如韩国《统一倒产法》第240条就规定了一种书面表决制度,即法院在重整计划提出,并认为适当时,可以作出把重整计划提交书面表决的裁定,在可以不召开关系人集会的案件中免除关系人集会的召开,视书面表决为在关系人集会中通过的表决,从而提高重整的效率。[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