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正常批准的立法及实践现状

一、重整计划正常批准的立法及实践现状

(一)立法现状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6条规定了正常批准的内容,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该规定并未对正常批准中法院的审查事项、批准标准及审查程序等予以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指出:“重整不限于债务减免和财务调整,重整的重点是维持企业的营运价值。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时,除合法性审查外,还应审查其中的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重整计划中关于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表决程序合法、内容不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该规定将重整计划的批准标准明确为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表决程序合法、内容不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对破产实践具有显著的指导意义。(https://www.daowen.com)

(二)实践现状

从破产重整的司法实践中来看,法院对于已由各表决组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几乎无不予批准的实例。过高的正常批准率背后,可能有法院如下的合理考量:首先,各表决组都以双重多数的法定标准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意味着根据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判断,重整计划草案对债权人有利,无特别之理由,不应否定多数人的意思自治;其次,在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诸多商业判断的事项上,法院并不比一般重整关系人更专业;最后,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有多大概率取得成功,在具体执行前都不可能得出绝对的结论,若法院直接不予批准,则从根本上断绝了重整成功的可能性。

无论原因如何,在实践中的正常批准制度功能似乎并未得到充分发挥,法定的审查制度几乎形同虚设,法院在该环节的作用也被批评为“实质上相当于一个橡皮图章”。[36]因此,法院在正常批准的过程中,要准确把握重整制度的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可行性进行实质审查,实现对重整关系人利益博弈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和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