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新投资条款
(一)股份出让限制条款
在“债转股”后,债权人大多会在企业经营情况有所好转后选择退出,以获得最初期望的现金回报。对于部分战略投资人来说,也会有相同的想法。针对这一情况,可以通过对控股权转让期限的限制,将重组方取得投资收益的诉求与企业恢复持续盈利能力的长期发展目标相绑定,进而激发了重组方为企业改造升级生产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及产品价值的动力,增强各方对企业未来发展的信心。
在“重庆钢铁破产重整案”中,法院监督指导管理人依托市场化手段,通过控股股东重钢集团全部让渡重庆钢铁股票引入我国第一支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基金作为重组方。该案重整计划中的出资人调整方案就重组方受让股份设置了四重具体条件,即现金1亿元支付股票受让金;以不低于39亿元的价格竞拍公司处置资产;计划执行完毕起5年内,不得向指定受让公司之外的其他第三方转让控股权;在计划执行期间,向重庆钢铁提供年利率不超过6%的借款。前述股份受让条款的设置,不仅为企业复兴注入充足资金,还将重组方和企业利益追求牢牢绑定,进一步增强了重整成功的可能性。
(二)融资转股条款
重整计划中往往规定战略投资人投入的融资款作为共益债务,以保障战略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但在实践中,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对症下药,在此基础上作出变通,融资转股条款即为一种新的尝试。在“重庆东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重整计划设置了融资转股条款,即战略投资者在重整计划执行之初通过借款方式向债务人企业注入资金,待其投资风险缩小后,将前期借款转化为股权对价金,若企业另行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因不能执行重整计划被宣告破产的,将前期融资及利息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融资转股条款的设置及将融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的处理,极大降低了投资人因重整失败而难以收回投资的风险,对公司及时筹措资金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对赌协议(https://www.daowen.com)
对赌协议就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融资协议时,对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其本质是期权的一种形式。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一方可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另一方则行使一种权利。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未来盈利的不确定性,目的是尽可能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对赌协议在破产重整中体现为对赌条款。
在“重庆光大机械厂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管理人与战略投资人协商确定了对赌条款,即战略投资人应保证每年新增加业务2000万元,否则每年调减股份6%,减调股份由管理人指定第三人代持,待重整结束后,变现为股权用于偿债。该对赌条款将战略投资人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的价值大小作为对其持有股权份额的约束,保持了战略投资人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增强了其拯救企业的动力和压力,推动了企业的发展。
(四)附期限和附条件条款
在重整计划草案制订时,针对投资转股、“债转股”可以设计附条件条款,其实质在于用“时间”换取“空间”,延长了招募战略投资者以及实现“债转股”的时间,给予战略投资人及转股债权人充分了解债务人企业机会和决策时间。此外,债务人企业重整成功的关键在于重整计划的执行初期,处于该期间的债务人企业往往因资金匮乏、人才流失、设备陈旧等问题举步维艰。此时最需要注入外来资金或减轻企业负债。一旦债务人企业跨过该困难期,往往能有序地执行重整计划,投资转股以及“债转股”的风险将大大降低。
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管理人与战略投资人、债权人就投资转股以及“债转股”谈判久未达成共识,致使重整计划草案迟迟不能提交表决。为解决这一问题,该案的重整计划草案中设置了附期限和附条件的投资转股及“债转股”条款。[43]运用资产基础法评估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股权价值,以股权评估价值作为计算将来投资转股、“债转股”对应股权份额的依据,并据此确定后续阶段意向投资人受让股权的具体条款,且该条款在6个月的期限内有效。6个月后将不再按照上述原条款进行投资转股和“债转股”,需在股权计算基数中加入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截至转股时的利润。
前述附期限和附条件条款将投资转股和“债转股”延伸到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给予战略投资人及转股债权人充分了解债务人企业的机会和决策时间,将重整计划的执行与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债转股”并轨实施,缩短了执行期,提高了债权清偿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