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转破”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执转破”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推动解决“执行难”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实现债权,需经历“立案—审判—执行”3个环节,最后通过执行将“纸上权利”转换成实际的财产权,这是司法实现债权的常规方式。但是由于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不完善,许多“僵尸企业”未正常退出市场,与其相关的执行案件无法实现实质执行,导致大量的积案已成为执行工作的“拦路虎”。通过“执转破”可以对“僵尸企业”进行正常清算完成退市,每一家“僵尸企业”的破产清算退市,都将有效解决相关的长期未结的执行案件。

(二)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

强制执行程序是当事人实现债权最直接的首要选择。但通过执行实现债权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存在能够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但在实践中仍有不少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财产并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有的当事人在诉讼启动时就已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了相关的保全措施,保全了可供执行财产,强制执行程序是最快速的实现清偿的方式。但对于那些未保全到可供执行财产的债权人甚至是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的风险是极大的。执行转入破产程序可以将多个执行案件以及尚未进入诉讼的其他债权全部进行统一处理,使每一个债权人都能够公平受偿。这样不仅可以解决“执行难”,还可以有效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https://www.daowen.com)

(三)维护交易秩序

在一个信用体系缺失或者不健全的社会,债权人、政府、司法机构、第三人均难以得知企业的资信状况,已经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继续从事市场活动,会大大增加交易风险,使不了解情况的交易相对人陷入困境,阻碍市场秩序,影响交易安全。[11]而在执行程序中将发现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后,企业活动将在管理人监督下进行,为继续经营的必要而产生的费用也将转为破产的共益费用,不仅相对人的知情权能够得到保障,而且也降低了交易风险。

(四)拯救有挽救价值的企业

通过“执转破”制度,将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转入破产程序,尤其是通过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可以挽救仍有重整价值,仅因短暂的资金周转或经营出现问题,而无法清偿债务的企业。要探索有针对性的运用破产制度化解企业债务负担和经营风险的可行性路径,“执转破”制度正是这一路径的重要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