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形式概述

一、债权人会议形式概述

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形式,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对此进行了完善,该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在实践中,债权人会议的形式主要包括现场会议、书面会议和网络会议3种。

(一)现场会议

现场会议是各方主体在会议室等场所以面对面方式召开的会议形式,是在实践中采用最多的方式。债权人会议召开采用现场会议是长期以来的传统做法,一般适用于涉及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破产案件。采取现场会议的,应当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前选定合适的会场。

现场会议的最大特点是直观。通过现场讨论、质询等交流方式获得审议事项的必要信息,有利于债权人充分参与会议程序,保障其意思的正确表达。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现场方式具有其他会议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现场会议需要提前预计参会人数、选取合适地点、考虑安保问题等,因此筹备时间周期较长,且对于债权人参会人数众多的案件,往往需要公安机关派出警务人员协助维持秩序。在司法实务中,有些债权人因住所地距离较远,或者所持债权较小,参加现场会议极不便或者成本太高等原因,往往不愿意出席现场会议。如何提高债权人参与度、降低债权人会议成本、保证会议效率,是大多数案件中管理人所面临的难题。在实践中,为了保障此类债权人参会的权利,通常都会对“现场”作合理的扩大解释。只要人民法院组织了现场会议,并在会议召开之前或同时,甚至人民法院确定的会后合理时间内能够收到债权人的表决意见,就可以视为该债权人到会行使了表决权。

(二)书面会议(https://www.daowen.com)

书面会议,顾名思义,是指以书面方式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一般来讲,如果债权人人数较少,且表决事项较少,可以采用该种方式。

(三)网络会议

网络会议是近年来借助网络和信息化而发展起来的会议形式,其具有会议组织成本低、现场维稳压力小、会议信息透明度高、参会方式简单便捷等特点。本书在下部分专门详述。

此外,“现场+网络”的方式也常常被采用,这种方式吸收了二者的优点,并弥补了各自的不足。债权人可以选择现场参会与管理人或债务人就相关问题予以沟通、交流,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参会。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参会,其表决权只能以一种方式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