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竞争指定管理人工作机制
2026年03月02日
三、完善竞争指定
管理人
工作机制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指定办法》的规定,为提升破产案件质量,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一般采用邀请竞争方式指定机构管理人。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邀请编入外地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管理人参与竞争。机构管理人之间可以采用联合报名的形式参与竞争。
为使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更具有可操作性,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辖区部分法院陆续制定了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工作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通过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实施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法院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定管理人;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在重庆市有影响的媒体上及承办法院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由评审委员会对报名的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采取当面陈述和书面审查的方式予以审查;评审委员会委员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从业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评定其综合分数,[20]并按照得分高低确定两名入围名单,以随机摇签方式确定一名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另一机构确定为备选管理人;联合报名机构得分高于第二名50%(含本数),并经评审委员会成员1/2以上票选通过的,直接指定为管理人,第二名确定为备选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