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务管理

(四) 财务 管理

企业在债权人委员会的直接管理下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债权人委员会为朝禄公司聘请一名财务人员负责和解协议执行期间的财务管理,该财务人员定期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工作。财务人员的聘请、辞退、职责、工资报酬等由债权人委员会决定,公司必须执行。公司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严禁不依法设置账簿或设置“账外账”。公司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应根据财务人员的要求或债权人委员会的要求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或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视为不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