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查方式

三、审查方式

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要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但未明确审查的方式和标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听证”的审查方式,但该规定较原则。为了能够充分发挥重整程序的挽救功能,同时避免重整程序被滥用,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指引》第13条规定:审查重整申请以听证审查为原则,书面审查为例外。听证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听证可以由合议庭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委托承办法官主持。听证参加人员一般包括:(1)重整申请人。(2)债务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职工代表。(3)已知的主要债权人:主要担保权人、主要经营性债权人及主要金融债权人。已成立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的,应通知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派员参加。(4)当地政府已经成立清算组或工作组的,应通知清算组或工作组人员参加。(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参加听证的其他人员。(https://www.daowen.com)

对于听证中需要询问审查的内容,《指引》第14条规定,在听证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对下列事项进行询问审查:(1)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2)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3)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原因;(4)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5)债务人股东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出资;(6)债务人是否存在转移资产、个别清偿等行为;(7)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是否涉嫌刑事犯罪;(8)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