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破产重整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当事人发起重整程序,应当明确表示其启动程序的意愿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对法院来说,只有当事人提交了充分的证据材料,才能对公司重整申请作全面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结论。

(一)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除应当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最新工商登记材料。

2.债务人企业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大会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

3.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单、联系方式,及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名单、联系方式。

4.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

5.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

6.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7.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8.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9.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等。

10.职工、高级管理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11.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应提交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申请破产重整的意见。(https://www.daowen.com)

12.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企业能够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和摆脱困境的重整可行性报告。重整可行性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债务人在重整申请之前1年内的资金周转状况;重整如获得批准后的资金筹措方案;重整如获得批准后的资金运行周转方案;重整如获得批准后的生产经营方案;重整如获得批准后债务人收取经营利润的可能性说明等。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除应当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人及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最新工商登记材料等;

2.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4.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分析报告及证据材料;

5.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其他材料。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除像债权人一样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实际上,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和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在提交的材料上有明显的差异,即债权人提交破产重整申请的,其需要提交的材料明显少于债务人提交破产重整申请的。

(三)出资人申请破产重整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对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我国《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应当提交的具体材料。结合破产法的精神及重整司法实践,出资人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时除应当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出资人的出资证明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分析报告及证据材料;(3)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重整方案;(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破产重整案件材料的补充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应当按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重整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补充的材料,并指定提交期限。申请人更正、补充有关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入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对破产重整申请的受理审查期限。[30]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负有及时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人民法院受理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并以此日期开始计算相关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