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送达及公告
2026年03月02日
五、送达及公告
19.简化审理的“执转破”案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送达规定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高法〔2018〕108号)的相关规定送达法律文书。
20.“执转破”案件,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书后,应于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并同时告知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移送法院提出。执行法院已经履行前述职责的,受移送法院在审查受理阶段不再重复通知及告知债务人。(https://www.daowen.com)
21.作出受理裁定的法院自行审理“执转破”案件的,应当在收到管理人指定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裁定、管理人相关信息、债权申报期限等相关事项一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上公告。
22.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受理裁定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执转破”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破”字号案件登记立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裁定、管理人相关信息、债权申报期限等相关事项一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