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组会议的任务

二、出资人组会议的任务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5条第2款规定,出资人组会议的任务比较单一,即由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所涉及的其权益调整事项予以表决。(https://www.daowen.com)

对于出资人组会议与债权人会议之间的关系,有观点认为,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环节,出资人组会议是债权人会议的分组之一,因而将该会议表述为“第×次债权人会议之出资人组会议”。[16]我们认为,出资人组会议与债权人会议是两种不同的会议。理由在于,两者参会人员不同、会议任务不同、表决事项不同、决议标准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时,有学者早已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明确提出“由于股东组的参与,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的会议就应当改称为关系人会议,而不再是债权人会议,否则便名不符实,新破产法草案中应对此称谓作出纠正”。[17]虽然该意见最终没有被采纳,但也应注意到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2条有关“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决”的规定中并不包括出资人组,理由主要在于出资人并非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