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行和解
2026年03月02日
五、自行和解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该条所规定内容即属于自行和解。自行和解体现了当事人完全的意思自治,标志着债务人破产偿债问题已经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事实上,此种和解在破产程序的任何阶段均可进行。但此种自行和解不具有强制和解的强制性,其法律后果也与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和解协议有所不同。表决通过的和解协议被法院裁定认可后,结果是终止和解程序,而自行和解被法院认可后,结果是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因为此时已经没有必要进行后续的司法程序。(https://www.daowen.com)
自行和解后,如果债务人完全履行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则债务人是存续,还是自行注销,由其自行决定。在强制和解中,若和解协议不能执行,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4条的规定,法院将宣告债务人破产,进而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但在自行和解中,因自行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终结破产程序,即意味着如果自行和解协议不能得到执行,债务人将无法直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