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审查

一、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审查

申请人是有权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主体,我国《企业破产法》在第7条第1款、第2款及第70条第1款对此进行了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指引》第1条提出:“下列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1)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时需提交相应的材料,在司法实践中,因不同法院对于法律及司法解释理解的不同,对于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要求也不同。此种情况,不仅给申请人造成诸多不便,还会影响司法权威。针对上述问题,结合破产重整实践并参考其他省市法院的相关规定,《指引》中明确了债务人申请重整时应提交的材料。《指引》对不同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在其第2条第1款、第3条、第4条进行了详细的列举,不仅为申请人提供了规范指引,也为人民法院提供了可供参照的标准。(https://www.daowen.com)

此外,针对在实践中部分法院对债权人申请重整,仅就相关债权凭证作形式审查,导致进入破产程序后申请人的债权真实性受到严重质疑,重整案件推进困难的现象,《指引》第2条第2款强调:债权人申请重整的,人民法院应重点审查债权的真实性。申请人的债权已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确认,且债务人未予清偿的,可认定申请人享有未获清偿的到期债权;申请人的债权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对申请人的相关债权凭证进行实质审查,以判断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审查难以作出判断的,可引导申请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或依法申请仲裁,以明确其对被申请人是否享有未获清偿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