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通过后的审查及处理
破产程序是一个司法程序,除最大限度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外,最终还需司法权力予以保障。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98条、第99条的规定,对于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只有经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才能生效。和解协议已经由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获人民法院认可的,其效果与和解协议未获债务人会议通过相同,即和解程序应终结,并将破产和解程序转换为破产清算程序。对于和解协议草案的审查与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审查有所不同。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和解协议则是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一个是“批准”,另一个是“认可”,这表明法院对和解协议的干预程度大大弱于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干预程度,同时也意味着和解程序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相对较强。
法院对和解协议草案的审查一般通过两个方面进行:一是看决议的程序是否合法;二是看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审查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和解协议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的内容,有无损害持反对意见的少数债权人利益、违反公平清偿原则(经不利益者同意除外)的内容;第二,决议通过程序是否合法,表决票数及债权额统计等有无错误,表决中有无欺诈或者胁迫现象等;第三,债务人有无和解诚意,如有无破产欺诈行为,和解之目的是否正当,和解协议是否有预计明显不能实现的情况等。(https://www.daowen.com)
即使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如果经审查发现和解程序或者已经表决通过的和解协议确实存在违法的问题,法院仍有权裁定不认可和解协议,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对于在审查中发现的能够通过修改和解协议纠正的问题,可要求当事人纠正;无法纠正的,裁定不认可和解协议。破产法赋予法院对和解协议行使司法审查权的宗旨和目的在于,充分保障破产和解程序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体现法律的价值和作用,保障债权人利益。法院经审查确认和解协议草案及对表决的程序等符合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予以认可的,和解协议自法院裁定认可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