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规定》第108条规定了4种执行结案方式,但没有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一段时间内,法院对这类案件一般以中止执行的方式报结。而“中止执行”的结案方式存在诸多缺陷,部分地方法院遂开始探索以“发放债权凭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方式处理这类案件。2009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认可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结案方式。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执行立案、结案意见》)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结案标准,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解释》,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正式确立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终本规定》)明确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32](https://www.daowen.com)
《执转破意见》第8条第2款规定,在移送破产审查时,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规范终本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3个月;(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依照上述规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是终本的必要条件之一,而经强制执行无可供执行财产,又是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标准之一。因此,执行法院裁定终本的案件,一般都具有破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