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律制度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契合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要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手段,最终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并通过市场作用的发挥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和供给质量的提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结构由三部分构成:市场准入法、市场交易法和市场退出法。市场准入法通过对市场主体资质的规范,保证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的基本信用形式;市场交易法界定市场竞争的行为规则;市场退出法解决的是市场主体遭遇经营失败时,如何以对整个经济伤害最小的方式退出市场或者实现重生的问题。这三部分的法律制度构建起一个市场经济的信用平台。[12]市场退出法主要表现为破产法。破产法为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提供了一种稳定的预期,有利于把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降到最低。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https://www.daowen.com)
作为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挽救危困企业、推动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完善资源优化配置的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对化解过剩产能、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把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作为化解产能过剩的“牛鼻子”,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要注重运用法治办法解决产能过剩,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破产法在清理“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将资源要素从严重资不抵债或增长空间有限的产业中释放出来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依托。破产法律制度为化解过剩产能提供了一条市场化、法治化的路径,既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制度保障的基础性内容。中央要求在处置“僵尸企业”、化解产能过剩的过程中,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破产法律制度正契合了这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