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清理的司法实践

一、债务人财产清理的司法实践

重庆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案件中,积极贯彻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和理念,创新审理机制,助推困境企业“脱困重生”,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局。

(一)厘清尚未支付的执行款项的债务人财产性质

针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其已经被执行法院控制的财产是否仍属于债务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不同案件作出过多个函文或批复。[56]其中,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的是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52号,以下简称52号答复)。52号答复制定于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施行时,彼时《企业破产法》尚未制定。当前,在破产案件中再适用52号答复的意见已经难以适应法律、司法解释、政策等的变化,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划扣到执行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及执行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中止执行告知函后应否中止执行”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

2017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2017〕最高法民他72号答复:“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执行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发送的中止执行告知函后仍继续执行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依法予以纠正,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由于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变化,我院2004年12月22日作出的《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52号)相应废止。”

从上述答复可以看出,在破产程序中,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款项已经划扣到执行法院的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仍属于债务人财产。该答复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具体案件请示所作的答复,对于请示涉及的案件具有直接效力,但对于其他案件,该答复内容同样也具有指导意义。

(二)“三级联动”协力解除债务人财产强制措施

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往往都已陷入债务缠身、诉讼众多的境地,其银行账户、主要经营资产等财产也随之处于查封、冻结等状态。在接管债务人企业后,管理人在清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首先需要通知、申请并协调有关人民法院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或强制措施。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管理人勤勉程度不足、有关法院出于利益考量而怠于行动等原因,债务人财产的相关保全措施迟迟不能排除,造成破产程序不当拖延。鉴于此,重庆法院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协调机制下,探索建立“三级联动”工作模式,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统筹组织,中基层人民法院依照职责分工,合力快速推动和协调相关法院停止强制执行措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时固定债务人企业财产。(https://www.daowen.com)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3条也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包括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针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均应当及时解除。原保全法院经告知后仍不解除保全措施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可以报请原保全法院的上级法院监督,其上级法院应当指令原保全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三)贯彻“营业保护”机制增加破产重整财产

破产法中的营业保护制度主要是围绕如何最大化保障债务人财产价值,平衡破产程序中相关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而设置的一系列程序机制。其所针对的企业一般为营业事项涉及公共福利事业的公众公司或大型企业集团等。破产重整视野下的营业保护主要是指对债务人企业营业体的保护,即通过特殊措施对营业进行扶持,保护其营业继续,完成再生重建,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共赢。[57]从债务人财产的资源性和效益性的角度,“积极经营破产财产,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是破产财产管理制度的应有内涵,也是商事法‘效益至上’理念的内在要求”。[58]

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庆钢铁破产重整案”中,法院通过贯彻营业保护机制,维持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稳定了证券市场,极大地促进了企业重整成功。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庆世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债权人会议表决后人民法院裁定该企业在管理人监督下继续营业。受益于营业保护措施,重庆世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继续经营累计收益现金资产2000余万元,不仅增加了债务人财产总量,还向战略投资人展示了企业的预期投资价值,为破产重整成功奠定了坚实基础。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中,也通过实施营业保护措施,在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利益的同时,有效推动重整计划草案的顺利通过。

(四)通过“模拟清算”清查重整企业资产状况

破产重整是各方利益诉求妥协与平衡的结果,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和营业状况的整体表现应使债权人和战略投资人对破产重整的预期达到趋于满意的程度。在此意义上,如何准确展示企业资产状况是重整的重要基础。

在“重庆钱塘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对债务人资产进行清查核算的基础上,采取“模拟清算”的方式对公司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摸底,向债权人和战略投资人充分展示企业资产价值状况。在重整草案制定阶段,通过对债务人企业资产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偿债能力分析,引导债权人和战略投资人达成更理性的资产“接盘结果”。以最直接、透明的方式将企业财产状况及运营价值呈现于债权人和战略投资人面前,增强了其支持重整计划方案的信心和心理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