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评估管理
法院作为管理人的选任主体,负责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和指定。相应的法院对管理人也负有评估管理的职责。各个省市的法院对于管理人的评估管理方式略有不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制定管理人考核办法和分级管理办法,对管理人进行个案考核加年度考核,并对管理人的降级实行末位淘汰制,即法院对同级管理人综合考核得分进行排序,排名末位的一级管理人降为二级管理人,排名最后两位的二级管理人降为三级管理人,排名最后两位的三级管理人被淘汰。[1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采取每两年考核一次,由管理人按要求提交履职报告,考核结果纳入管理人履职档案,作为管理人名册调整和资质晋级、降级以及除名的依据。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评估管理办法》,对管理人工作采取个案评估和年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晋级、降级、暂停管理人资格或者除名等处理。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管理人评估
对管理人工作的评估分为个案评估和年度评估。个案评估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进行。在每个破产案件程序终结后15日内,管理人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组织提交个案履职报告,对其在个案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破产案件的审判组织根据管理人的个案履职情况,对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评分,评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规范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等;(2)尽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完成财产清理和财产追收工作;(3)依法管理债务人内部事务;(4)规范召开债权人会议,积极完成与债权人沟通、解释等工作;(5)破产费用的合理使用;(6)与法院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能力;(7)程序推进的规范程度和工作效率;(8)协调化解矛盾的能力(如职工安置、区域性稳定)。管理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组织申请复核。年度评估由编制管理人名册的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理人每年第一个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年度履职报告。年度履职报告应详细载明该年度办理破产案件的情况、个案评估分数、管理人机构规模和经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破产实务研究成果及被处罚情况等。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评审委员会结合机构管理人提交的年度履职报告,从年度办案数量、个案评估结果、管理人机构规模和经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破产实务研究成果等方面对管理人进行年度评分。年度评估结果应当进行公示,管理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复核。
(二)管理人级别调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辖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履职情况和审理破产案件的需要,适时对管理人名册进行调整。调整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法院备案。
一级管理人有以下情形的,经相关法院书面建议,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决定取消一级管理人资格:(1)有一件个案评估不合格(60分以下)或者有一次年度评估不合格(60分以下)的;(2)在担任管理人期间被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暂停管理人资格或者除名的;(3)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社会中介机构退出名册的。
(三)管理人除名
除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规定》中关于应当除名的情形外,《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评估管理办法》中还规定管理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除名:(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2)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4)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的;(5)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的;(6)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7)拒绝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对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的重大事项隐瞒不报的;(8)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或者未经法院批准私自收费的;(9)利用管理人的身份或地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10)参与评审时未如实申报的;(11)存在请客送礼等不正当行为的;(12)擅自将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他人的;(13)累计两件个案评估不合格(60分以下)或者两次年度评估不合格(60分以下)的。被除名的机构管理人自除名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