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筹备工作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如选定开会时间、地点等。此外,人民法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若涉及和解、变卖破产财产等重要问题的,还要和主要的债权人交换意见,会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一)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和公告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载明的事项中应当包括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和公告,是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向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破产案件文书的司法行为。通知的意义在于,法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已知的债权人已开始破产程序的事实和有关事项;公告的意义在于,法院以布告或者登报刊载等方式,向全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告知已受理破产申请的有关事项。[13]
公告的形式除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外,还应根据有关债权人、债务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分布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具体情况,选择在报刊、网络、电视或广播上公告。此外应注意,通知和公告不能相互代替,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后,仍应对已知的债权人进行通知。
(二)拟定债权人会议议程
一般而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核心议程为核查债权、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听取管理人的阶段工作报告、决定是否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及选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等,其他的议程如财产管理方案、管理人的报酬方案等,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0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并主持债权人会议。因此,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告知其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职责,以便其能切实履行职责,保障债权人会议的顺利进行。
(四)其他与会议相关的准备工作
其他准备工作,具体包括准备会议所需材料、债权人代表证、列席证、不同事项的表决票、划分债权人座位分区、完成会场布置等。这些具体工作可在管理人的协助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