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的概念

一、“执行难”的概念

正确认识“执行难”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首要问题。社会公众意识里的“执行难”与司法层面的“执行难”存在较大差异。执行申请人认为,只要判决确认的“纸上权利”未转换为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都应当归入“执行难”。社会公众对于执行的认识存在偏差和过高的期望,忽视了执行的前提是有可被执行的财产,故而会有无法全部转化为实质权利的法律文书均是“法律白条”这样的意识。事实上,在财产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是相对静止的,即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固定的。以被执行实际可控执行的财产为基础,可将执行案件分为两类:即有财产类执行案件和无财产类执行案件,后者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执行不能。执行不能的案件,不存在执行的前提,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和方式都不能实现权利的转化,这类客观执行不能的情况是属于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或者法律风险,不应该被纳入“执行难”的外延。[1]

社会公众将以上两种分类均视为“执行难”虽可理解,但是这不属于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准确定位。“执行难”是指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在执行过程中因存在各种阻碍执行的因素,例如,当事人转移财产、“人间蒸发”逃避执行、相关单位的不协助甚至地方政府的干预等,[2]使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最终无法“变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指出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是“执行难”典型表现形式。正确认识和分辨“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作出正确的认识和区分,才能稳步有序地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如果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也纳入“执行难”,这会让“基本解决执行难”演变成一个遥不可及的任务。[3](https://www.daowen.com)

既然辨别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前提,那么首先要明确的是何为执行不能?执行不能通常是指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现有的财产处置后亦无法履行,或者虽有财产但事实上无法执行的一种执行状态。[4]笼统来说,就是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者客观上属于无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能否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财产利益的基础是案涉当事人是否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有多少财产,如果案涉当事人客观上没有财产,或是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这就意味着执行程序启动之前,案件已处于事实执行不能或是不能执行到位。[5]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在法院立案的强制执行案件中大概有40%的案件是这一类。通常而言,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企业法人债务和自然人债务。首先是企业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负债率奇高无净资产、早已停止运营,完全符合破产标准,更有甚者属于“三无企业”,即无财产、无人员、无场所的“僵尸企业”,对这类企业的执行产生了大量“僵尸案件”;2017年发布的执行案件的数据显示,进入执行的“僵尸企业”多达20万家,相关联的执行案件超过100万件,一些规模较大的“僵尸企业”关联的执行案件多达万余件。其次是自然人债务,诸如交通事故纠纷、人身伤害纠纷等偶发性和突然性案件一旦发生,可能导致大量的赔偿,而被执行人自始财力有限,有些更是“家徒四壁”,无力清偿。[6]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庄严承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要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就要在区分案件性质的基础上,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努力解决有财产可执行的案件,确保这类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应当也必须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划界区分。只有在区分“执行不能”案件的基础上节约司法资源,才有可能将财力和物力集中用于真正的“执行难”案件,否则将会变相增加“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难度。[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