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制度共性

一、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制度共性

(一)制度价值体现预防功能

破产程序是在企业处于濒死状态时采取的措施,因为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制度的存在,破产法被看作企业拯救法。破产重整、破产和解都是通过调整债务人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缓解其债务压力,给予债务人企业避免破产清算的希望,为企业继续发展谋求可能。

(二)决策机制体现多数人意志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均采用绝对多数决方式:重整计划草案在某一表决组的通过,要求出席该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和解协议草案的通过,要求由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2/3以上。相较破产清算制度而言,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相关决策,更加强调了对债权人意志的尊重。

(三)核心内容体现利益平衡(https://www.daowen.com)

破产重整、破产和解需要各方利害关系人在自利和共益之间寻求平衡。在维持企业生存的预期下,债权人期望获得比破产清算更大的利益,债务人需要摆脱债务危机实现企业脱困,是驱使各方共同参与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的内生驱动力。但在各方博弈的状态下,只有既维护自己的利益又不会让其他利害关系人负担过重的重整或和解方案,才有可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因此,这需要各方通过谈判寻求均衡的利益分配方案,以实现各方参与者的利益诉求。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的协商过程是各方利益再平衡的过程,也是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经济学价值的鲜明体现。

(四)主要措施包含债权调整

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方案均包含对债权债务的调整。重整计划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一是债权清偿方案,二是公司经营方案。在破产和解中,债权清偿方案则是和解协议的唯一重点。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中的债权清偿调整方式基本相同,均采用降低清偿比例、免除部分债务、延长还款期限、提供担保等方式。

(五)未执行计划时体现债权保护

债务人企业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的后果相同,原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的债权调整失效,但不影响已清偿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提供担保的效力。换言之,债务人企业的原债权额恢复,债权人得以“复权”,或称权利的复归。这是破产法为保障债权人权益而作出的特殊规定。对于此规定,可以理解为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中的债权人调整债权的承诺暗含的前提条件,即仅在债务人企业按照重整或和解方案执行时,债权减让才得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