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修订及裁定批准情况

七、重整计划修订及裁定批准情况

2017年6月6日管理人提请合川区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为进一步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强化债务人履行重整计划的义务,经合议庭建议,管理人拟定了《关于重庆钱塘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执行期限、执行完毕的标准及股份收购条款修订的报告》,并于2017年8月8日将该修订报告寄送全体债权人审议。

修订后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履行重整计划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和标准。在重整执行期间内,如债务人没有按照修订后的《重整计划草案》完成执行,债权人或管理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股份收购条款的修改,对于5年后不愿意继续保留钱塘钢铁股份的债权人,增加1%的清偿率。(https://www.daowen.com)

在修订报告规定的时间内,有三家债权人提出异议,分别是:(1)重庆明俊物资有限公司,债权金额为1,399,387.04元,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1.1284%;(2)重庆万华物资有限公司,债权金额为1,300,755.1元,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1.0488%;(3)江阴市玺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债权金额为112,000元,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0.0903%;其余债权人均未对修订报告提出异议。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结合修订后《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以及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合川区法院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重整计划草案》并未加大债权人的利益让渡和负担,反而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增大了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的利益;更加强调了管理人和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债权人非经营性损失的扩大。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6条之规定,2017年8月31日合川区法院裁定批准修订后的《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