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抑性原则”是现代刑法终极价值之一,又被称为必要性原则,它是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现在谦抑性也逐渐被运用于其他强制法领域。强制的界限应该是内缩的,而不是外张的。对于重整计划的强裁来说,法院的强制是为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最后手段和机制保障,如能使用其他手段达到上述目的,则应当放弃强裁的手段。(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