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债权的救济
异议债权,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管理人依据债权人的申报,经审查编制债权表并公示,债权人、债务人对该债权表提出异议的那部分债权。[52]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8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异议债权的提出主体应为债务人和债权人。[53]债权人对自身债权在债权表上的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同时,由于破产程序中的清偿是全体债权人依据各自的债权比例进行的不完全清偿,任何一个债权人的债权额变化都会对其他债权人产生影响,故债权人也可对他人债权提出异议。在处理方式上,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可以提出诉讼,并未排除以其他方式解决异议。在实践中,对异议债权的处理包括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和诉讼方式两种。
(一)向管理人提出异议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职工对清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职工对劳动债权有异议的,可先要求管理人更正。在实践中,对于其他的债权也允许异议人先向管理人提出更正请求。管理人在告知债权人审查结果的同时,往往也会同时告知对债权审查有异议的可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复查、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如果管理人对异议债权复查后认可的,即可不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实践中,管理人既要在编制债权表时勤勉尽责,又要对债权异议积极进行释明,从而尽量减少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数量,进一步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9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不少于15日的期限)提出异议。债务人、债权人未在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人民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逾期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可不予审查。(https://www.daowen.com)
(二)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8条第3款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管理人审查结果持有异议时进行诉讼的权利,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确定债权。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审查确认环节的实质就是简易的债权审查确认之诉,通过简化的、强调程序性的债权审查程序实现破产程序自身的效率性。[54]当债权简易审查程序遭受质疑时就需要通过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对异议债权进行确认。
就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而言,其性质应属于确认之诉。其原因在于破产程序本身就是一个具有优先和排他性质的给付程序,其启动后便法定吸收其他给付程序而优先适用,并排除债权人个别给付程序的提起和进行。[55]在这种情况下,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对异议债权进行确认,并不涉及具体的给付问题,给付问题统一由破产程序解决。
对于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为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9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在管理人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应当予以审查,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有异议的,应在管理人告知其异议审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逾期未起诉的,视为无异议,人民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