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拓展融资渠道

一、拓展融资渠道

资金筹措,是破产重整程序中解决企业财务困境并恢复持续经营能力的关键。重庆法院在破产重整实践中,协调指导管理人、债务人在重整计划制订过程中,综合运用招募战略投资人、债权人内部融资、资产处置等多种方式,帮助重整企业最大化募集资金。

(一)灵活运用投资人招募方式

公开征集是招募投资人的重要形式,通过公开招募方式的运用,有利于拓宽投资人的选择范围,选择优质的战略投资人。在公开招募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网上平台和传统媒体,面向全国公开招募,同时制订严格评审标准,公开评选合格投资人。在“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法院即指导监督管理人以公开招募方式引进战略投资人。

此外,债务人、股东、债权人等也可推荐战略投资人,在经过谈判后确定投资方案,纳入重整计划。在“重庆世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出资人与意向战略投资人在前期磋商中就出资权益调整产生了重大分歧。为防止谈判破裂致使公司重整陷入僵局,法院指导管理人灵活运用招募方式,赋予债权人、出资人及第三人平等寻找并推荐战略投资人的权利,通过公平参与推荐的程序性保障,平衡了出资人与债权人争夺重整中公司控制权的冲突,通过内部推荐方式,最终确定由一位债权人与第三方共同组成战略投资人团体进行出资,方案确定后各表决组均顺利通过。(https://www.daowen.com)

(二)多举措扩展融资方式

在破产重整中,资金问题往往成为企业能否重整成功的关键因素,这一点在房地产企业重整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投资人基于各种因素的考量,对破产企业的资金投入未必充足。在此情形下,如何多渠道获取资金成为制约重整成功与否的“瓶颈”。

在“‘新天泽系’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中,法院督导企业运用市场化手段引进战略投资人江苏汉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以让渡大股东重庆恒德远景公司50%股权的方式,成功筹得外部融资5亿元的同时,经重庆市银监局、银行业协会协力,加强与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沟通,指导破产管理人优化重整计划,对金融机构提出的利息补足、引进战略投资人、锁定清债资金来源等合理诉求逐一回应,最终与金融机构债权人达成共识,取得了金融机构债权人以增量资金贷款方式提供的债权人内部融资。外部引资、内部增贷并行的融资方式,为“新天泽系”企业恢复项目开发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庆隆迪塑业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中,法院在未能招募到战略投资人的情况下,结合重庆隆迪塑业有限公司作为当地生产塑料及橡胶类制品的“龙头”企业的优势地位,以及其固定资产所处电子信息产业园的地理优势,指导管理人制订了盘活闲置资产募集资金的融资方案,最终确定由政府下属平台公司收购企业厂房和土地,企业筹措资金用于清偿债权、回租厂房及生产经营。在无法招募战略投资人注入资金的情况下,处置资产的融资方式,不仅实现了重整企业从“重资产”向“轻资产”结构的成功转型,在清偿部分债权后,重整企业还可利用剩余资金,在确保传统产业稳步发展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自身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商业模式,大力发展国家提倡的环保及高新科技技术产品,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