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峰公司对一般结算账户上的资金能否行使取回权问题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峰 公司对一般结算账户上的资金能否行使取回权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8年11月6日 〔2008〕民二他字第33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琼民二终字第23号《关于长峰公司对一般结算账户上的资金能否行使取回权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根据货币所有与占有一致的原则,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对其占有的结算账户内资金享有所有权。在海南江通国际信托公司破产时,海南长峰有限公司可以申报债权,不享有取回权。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