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6日 〔2008〕民二他字第33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琼民二终字第23号《关于长峰公司对一般结算账户上的资金能否行使取回权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根据货币所有与占有一致的原则,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对其占有的结算账户内资金享有所有权。在海南江通国际信托公司破产时,海南长峰有限公司可以申报债权,不享有取回权。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