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整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
9.重整对象应当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能。对于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材料,应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前景、企业发展前景等情况,从债务人重整的社会价值、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报告或重整方案,应结合债务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经营管理、技术工艺、生产销售情况,以及企业陷入经营困境的主要原因、提出的初步方案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重组方是否具有重组能力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或者虽有重整价值但不具备重整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https://www.daowen.com)
10.人民法院对债务人重整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一般应听取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也可以要求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接受询问。